首先,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而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是它本身并不是意思表示,是一种事实行为。
要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而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旨在令受邀请人向己方发出要约。并不因受邀请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成立,继而受要约邀请的内容约束。合同必须要再经一个转回并承诺才能成立。
要约发出---收到要约---承诺---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