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过程中,我经常听到犯罪嫌疑人小心翼翼地打听:“这个案子能不能判缓刑?”有的嫌疑人并不知道什么叫做缓刑,听到被判处有期徒刑,就认为一定会去坐牢,完全不知道后面还有一句“缓刑XX年”。还有的嫌疑人被判了缓刑之后以为就没事了,出去之后照样不知悔改,结果再次犯罪,不仅要被判处新的刑罚,之前被判缓刑的刑期还要再执行,那真是非常可惜了。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缓刑这个概念到底是什么意思,怎么才会被判缓刑。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如果在该期限内遵守了一定的条件,所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仍然要执行所判刑罚。
简单的说,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处罚,只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就是立即执行刑罚还是先考验一段时间的区别。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指的是有期徒刑一年这个刑罚暂时先不执行(不用被关押起来),而是先考验犯罪嫌疑人二年时间,如果这段时间内遵守了规定,这个有期徒刑一年就不再执行,如果在这段时间内违反规定,那么这个一年的刑期还是要执行。
缓刑的考验期这段时间里,被判处刑罚的人是不用被关起来的,可以正常地进行生产生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简称“死缓”,虽然这里的表述也带有“缓期两年执行”,但是死刑的缓期执行是要被关起来执行的,和一般的缓刑不一样!
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这里的所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刑法规定的刑期可能很长,但如果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判决确定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里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法官在决定缓刑之前的一种推测和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法官会根据犯罪分子的罪后各种表现,并考虑他的一贯表现来作出评判。在这个条件中,犯罪分子所在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对法官是否适用缓刑的判断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3)犯罪分子既不是累犯,也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由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对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即使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符合,才能适用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限:根据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注意这里不是从判决生效的日期起算,而是从判决宣告给犯罪分子的日期起算)
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时还被判有罚金等附加刑,这些附加刑还是要执行。
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下面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
我个人画的一张关于缓刑的简易图,里面的数字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