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实婚姻?
以前的时候,婚姻登记一般是去乡镇政府或者街道,由政府盖章确认。但登记并不是强制的,很多人没有去登记,但是办了酒席,有了孩子,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法律也认可这种关系为事实婚姻。
但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结婚必须要进行登记,也就是说不再认可事实婚姻法律关系。不论后期法律如何修改,婚姻登记一直都是结婚的必备流程。
当然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法律仍然是认可的。如果需要证明事实婚姻法律关系的存在,需要由当地街道办或者村委会出具证明。
法律贴士: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
对于文章开头的客户来说,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取决于他们的关系是否始于1994年2月1日前。在此之前的仍可能构成事实婚姻,在此之后的都不构成事实婚姻,而只是同居关系!
因为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这一法律关系,所以无论男女在一起生活多久,都不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只会按同居关系处理。当然,因同居关系产生纠纷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事实婚姻与重婚罪
既然法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这一法律关系了,那么是不是也就没有因事实婚姻而造成的重婚罪了呢?
男士张三与女士李梅2000年登记结婚后,又与另一女子王兰长时间同居生活,并对外宣称夫妻关系。那么张三与王兰的关系属于事实婚姻吗?张三构成重婚罪吗?
按照前文所讲,既然是发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后,自然是不构成事实婚姻,而仅是同居关系。而既然不构成事实婚姻,自然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事实真是这样吗?
其实不论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还是之后的《婚姻登记条例》,其设立的婚姻登记实质要件,目的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民事法律问题,而不涉及刑事犯罪。因此重婚罪的构成,并不受登记实质要件的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也作出了明确答复: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因此张三与王兰在民事上确实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仅属于同居关系。但是在刑事上,张三因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
提醒
虽然说不少地区相继出台了“取消生育登记结婚限制”的政策,但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其实没有任何影响。
即使从不登记结婚,但如果构成双重或多重事实婚姻,仍然会构成重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破坏一夫一妻制度与公序良俗的行为,依然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