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
付款期限:无
提示承兑:无
提示付款期限:出票日起10日内
票据权利时效:
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出票日起6个月
对一般前手:首次追索:6个月
再追索:3个月
银行本票
付款期限:无
提示承兑:无
提示付款期限:出票日起2个月内
票据权利时效:
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出票日起2年内
对一般前手:首次追索:6个月
再追索:3个月
银行汇票:
付款期限:无
提示承兑:无
提示付款期限:出票日起1个月内
票据权利时效:
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出票日起2年内
对一般前手:首次追索:6个月
再追索:3个月
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
付款期限:纸质:6个月,电子:1年
提示承兑:到期日前
提示付款期限:到期日起10日内
票据权利时效:
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到期日起2年内
对一般前手:首次追索:6个月
再追索:3个月
出票后定期付款
付款期限:纸质:6个月,电子:1年
提示承兑:到期日前
提示付款期限:到期日起10日内
票据权利时效:
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到期日起2年
对一般前手:首次追索:6个月
再追索:3个月
见票后定期付款
付款期限:纸质:6个月,电子:1年
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内
提示付款期限:到期日起10日内
票据权利时效:
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到期日起2年内
对一般前手:首次追索:6个月
再追索:3个月
各票据出票时必须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表明**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出票日期
商业汇票:表明==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出票日期
银行本票:表明**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出票日期
支票:表明**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出票金额(可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可授权补记)=出票人签章=出票日期
效力: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的,票据无效
各票据的使用主体和使用范围
支票:
使用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适用范围:1现金支票——只能取现
2 转账支票——只能转账
3 普通支票——既可取现,也可转账,但是划线支票只能转账
银行本票:
使用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适用范围: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也可以支取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票据
银行汇票:
使用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适用范围: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也可以支取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票据
商业汇票:
使用主体: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使用
适用范围: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商业汇票的特殊规定
出票人:1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有付款人承兑
2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贴现
贴现条件:
1 票据未到期
2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3 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4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实付贴现金额:
1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2 贴现利息:
同城:贴现利息=票面金额*日贴现率*贴现日至到期日前1天的天数
异地:贴现利息=票面金额*日贴现率*(贴现日至到期日前1天的天数+3)
贴现收款:
1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2 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3 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支票的特殊规定
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的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空头支票:
1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2 单位或分人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银行卡的分类
信息载体:
1 磁条卡
2 芯片卡
币种:
1 人民币卡
2 外币卡
发行对象:
1 单位卡
2 个人卡
透支功能:
1 信用卡(可透支):
(1)贷记卡(不交存备用金)
(2)准贷记卡(交存备用金)
2 借记卡(不可透支)
(1)转账卡
(2)专用卡
(3)储值卡
银行卡的申领,注销和丧失
申领:
1 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
2 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3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注销:
1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2 对于持卡人因死亡等原因而需要办理的注销和清户,应按照相关法规办理
3 发卡行受理注销申请之日起45日后,被注销信用卡账户方能清户
丧失:
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银行卡交易,计息和收费
银行卡交易: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现金提取:
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自助机取现,每卡每日累计不超过1万元;
借记卡持卡人通过ATM自助机取现,每卡每日累计不超过2万元
现金转账: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现金充值: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贷记卡优惠: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预付卡
资金限额
记名预付:单张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
不记名预付卡:单张不得超过1000元
有效期
记名预付卡: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1 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2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挂失
记名预付卡:可挂失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
赎回
记名预付卡:可赎回(购卡3个月后)
不记名预付卡:不赎回,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名制
记名预付卡:应当实名
不记名预付卡: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的应当实名
购卡;:
1 可以使用现金或银行转账都能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的使用信用卡购买
2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不的使用现金购买
充值:
1 只能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充值
2 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3 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使用:
1 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
2 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现
3 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4 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5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汇兑与委托收款
汇兑:
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分类:信汇和电汇
1 回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2 收款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3 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委托收款:
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凭以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必须记载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