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3条对夫妻个人财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个人的财产在离婚时如果双方属于协议离婚,可以将个人财产处置给另一方,这是一种自愿的“赠与”;但如果是诉讼离婚,个人财产很显然是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下文着重介绍一下实践中常见的个人财产情况。
1. 一方婚前的财产
这里主要是指婚前已经确切产生的财产,比如婚前已经全款支付完毕的房产,比如婚前个人帐户内的存款、公积金,以及用婚前个人积蓄自行购买的各种金条、基金、股票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婚前的存款很容易和婚后的存款产生混同。比如,婚前某银行卡有10万元,婚后半年赚了10万元也都是打到这张卡上,同时这半年又用这张卡花了5万元,那么花出去的5万元就很难解释是婚前的10万元还是婚后的10万元。按照法院的实践,法官很有可能直接按照帐户余额进行划分。所以,在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中,一直建议结婚时要把所有的存款转移到一张卡中,婚后的资金都存到其他卡中。
房产是种特殊财产,在婚内有可能升值很高,同时也会有出租收益,结合实践经验,房产是个人财产,那么房产的升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但是房产在婚内出租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同理,对方婚前取得的公司股权,这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因为经营产生的分红属于共同财产。
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基金等等,由于很有可能在婚内有频繁的买出、卖出动作,所以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怎么进行分割。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这种类型的财产比较好理解,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因为身体受损而收到的损伤,毕竟人身损害属于不可逆的个人身体伤害。这种补偿或赔偿不论产生在婚前还是婚后,都属于明确的个人财产。
实践中常见的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赔偿或补偿,有因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伤害、故意伤害等等而产生的赔偿、补偿,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及军人时,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都属于个人财产。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这里主要是在遗嘱以及相关赠与合同中,立遗嘱人、赠与人明确表示相关财产只归一方时,这部分财产即使是在婚内取得的也属于个人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离婚时双方的衣物、洗漱用品等专用生活用品很显然不能进行分割,法律认为这也属于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没必要进行分割,所以直接规定为了个人财产。
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如果是婚内买的比较贵重的金属首饰,在实践中是可以进行分割的。但如果是一方常常购买的包包、化妆用品,可能日常看来金钱价值不低,但在离婚时也大概率认定为个人财产。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属于法律的“兜底性”规定,为了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结合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实践中常见的就是前文说的婚前财产产生的利息、自动增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