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说,这次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时间的修改,即从2个月改为1个月,是对原告权利的更加保护,而且这个程度是很深的,听我细细道来。
现实中,法院很头疼的一件事,就是关于送达。正常送达不到,就要公告送达,使用公告送达的前提就是穷尽一切送达方式,所以法院对此的适用很慎重。因为怕万一没穷尽,到时候一旦进入二审,很有可能以程序错误直接发回重审了。
那么如果真的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正常送达不到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正常送达不到要公告送达,裁判书正常送达不到要公告送达……一次公告送达2个月,再加上各自前期的穷尽正常送达需要的时间,如果一个被告刻意躲避送达,那么他能把一审最多拖到6个月到8个月左右的时间。这样一来,原告就很难受。因为对于原告来说,多一天,就是损失一天。
而现在由2个月改为1个月,大大节省了原告的时间,对原告来说,绝对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