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大会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构的称谓,与之相对应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而这种区别称呼在未来的《公司法》中可能会被取消,统一称为股东会。
在《公司法》立法设计中,董事会应该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前置会议。但是在实践中,对于非上市公司,非挂牌公司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所以我们见到的实际情况是;
第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作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正常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必定召开董事会。
第二、公司正常经营,未发生僵局的情况下,非挂牌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既存在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先召开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情况。也存在因为公司实际股东人数较少,不召开形式意义上的董事会,直接召开股东会议的情况。只要开会的通知和会议召开程序实质性合法即可。
第三、公司存在的争议或者内耗的情况下,股份公司应以规范的会议流程避免程序瑕疵为宜。
第四、特定情况下,有限公司也是需要规范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