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每周工作44小时的规定来源于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是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劳动者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来源于《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从1995年5月1日施行。
也就是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的规定》晚于《劳动法》,并且在之后的1995年3月,劳动部和人事部分别发布了《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细化上述周工作时间40个小时的规定。
由此可见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这个问题两部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职工规定》是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应当适用效力级别高的法律,即《劳动法》。另外,虽然《劳动法》是1995年制定,但是经历了两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2018年,而两次修改均未到44小时的工时制度进行修改,这也说明《劳动法》的立法意图一直是明确的。
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建议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工时制度,最好不要超过40小时,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