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时候,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对此,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0条、2022年1月1日修正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67条、2022年4月10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第95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必须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所谓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调取的证据和涉密的证据,比如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其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必须是书面申请,而且申请的最晚期限是举证期限届满前,超过这个期限提交申请的,法院将不予准许。所以,一定要非常注意法院限定的举证期限,如果因为举证期限很短来不及申请,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并得到法院批准。
第三,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满足以下五大要素。一是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这是法院判断调查对象是否真实存在并确保法院可以与调查对象取得联系的基本信息。二是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避免法院大海捞针,提高调查效率。三是需要法院调查证据的原因,也就是要明确是由于什么样的客观原因自行无法调取。四是明确所调查的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如果是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没有意义的,法院将不予准许。五是要有明确的线索,应当写清楚申请调查的证据的所处位置、如何寻找、由谁控制等基本线索。
第四,如果法院不予准许,怎么办?按照以前的规定,法院不予准许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是现在的规定把之前的书面通知和复议的相关条款删除了,法院不予准许可以是正式的通知书,也可以是口头告知,甚至有些法官干脆不予回应,以行动告知不予准许,不服的也不能进行复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