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中国开始有了法人、企业法人的概念,当时企业法人按经济性质分别登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是国家有关单位、部门出资举办的企业、包括政府机关、国家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等等。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是集体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乡村集体、供销社系统,还有后来大办三产单位自筹资金举办的大集体、小集体等等。联营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联营、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等等。
这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的是企业资产的所有制形式为全民所有,习惯上人们把全民所有制企业也称为国营企业。
88年《公司法》颁布,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可分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出资举办的公司。
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举办企业的管理,相关部门在有关文件中提出了国有企业的提法,既把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纳入国有企业进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时也要求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参照国有企业进行管理。
后来国家颁布了《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划分标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投资或者自然人控股的公司划分为私营企业
为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文件中一般把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纳入民营企业进行支持。
可以看出,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是法律概念,国营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是政策和习惯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