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滞纳金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缴或者补缴,自拖欠之日起,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支付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欠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滞纳金计算规则: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滞纳金天数的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结束日期-滞纳金计算开始日期+1;
滞纳金计算起始日:从结算日的次月1日开始计算;
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生成的报关单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逾期付款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缴的主体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给予罚款的主体为相关管理部门。
如果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因为是事业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决定。
(二)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是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
其征收标准应适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
以滞纳金起始点为起点,自拖欠之日起收取滞纳金。
(三)用人单位被责令限期支付或者补贴后不支付或者补缴的,处以罚款。
这里所说的欠缴金额,是指用人单位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滞纳金。
(4)本条的违法主体仅是用人单位,而不是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