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对打击贪污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那么,收受回扣是受贿罪吗?接受公务礼物是贪污吗?
咨询:现在社会中做生意都包含着隐性交易,像要做成一笔生意,都要给对方负责人一些好处费,像一般给好处费1000-5000,算不算犯罪?是受贿吗?
解答:
回扣,就是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品时,将卖方从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送的金钱(即回扣)占为己有的行为。该种状况不行一概认定为贪污或是受贿行为;应当依据卖方给予的“回扣”是否契合规定来加以区别,假如“回扣”是契合法令规定或许买卖习气的(但此刻取得“回扣”的主体应该是该国家工作人员地点的单位),行为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而予以并吞的,应以贪污罪科罪;假如是违背国家法令规定或许买卖习气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讨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应以受贿罪科罪处分(此刻,对行为人为别人牟取的利益应作广义了解,只要是具有产业性质的利益包括相对人在本次买卖中取得的利益或相对人日后可等待的利益均可)。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事活动或许对外交往中承受礼物,按照国家规定应该交公而不交公,数量较大的,以贪污罪科罪处分。假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物占为己有后,(即赠予人事前未要求受赠人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利益,且赠与人根据职业或地区习气有赠予礼品的常规)根据送礼人的恳求或情面考虑一起又利用职权为送礼人谋取了利益,应怎么定性?
上述状况(仅限于赠予发生前赠予人未要求受赠人为其牟取利益的状况;若在赠予行为发生前受赠人与赠予人已达成受赠人为赠予人牟利的协议,则为典型的受贿行为)不管行为人是否为别人牟取利益,该行为均应以贪污罪论处。
解析: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回扣行为只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能将商业贿赂行为和回扣行为混为一谈,商业贿赂行为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
回扣包括两种:
(一)账外暗中的回扣,即《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二)“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
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且都利用了职务之便的情况下,界定一个具体行为属于贪污还是受贿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对现有证据的运用来综合判断,有一个简便却行之有效的判断方法:即考察行为人占有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原权属,若该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来自于本单位或应当由本单位实际支配和控制,则该行为不可能构成受贿罪;若行为人占有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来自于其他单位则,该行为不可能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