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在我们的日常消费生活中是个不可或缺的角色,有了它我们可以暂时周转资金来满足现在有的消费需求,可谓十分便利,不过信用卡都会有固定的还款日,持卡人需要按时将提前消费的金额进行归还,否则超出一定的额度且经银行再三催款后仍拒绝还款的,可是会构成相关犯罪的!
信用卡透支多少不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下列情形: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
(一)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经银行催缴后拒不归还才可构成本罪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才可构成本罪。
还清透支款项能不追究刑责吗?
结合有关规定,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将透支款息全部还清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