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移送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应当根据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结合司法审理程序进行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移送管辖的上诉时间是10天。
二、 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接受移送管辖的人民法院,是需要重新立案,送达立案通知书,然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移送管辖的相关情况认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移送管辖的相关条件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到移送管辖的时间应当结合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情况来进行认定,具体的移送管辖必须由两个司法机关之间协商来进行处理,必要时还需要上级司法机关配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