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之所以要重视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的辩护,首先,审查起诉阶段是上承侦查,下接审判的中间阶段,律师可以起到及时提出无罪、不起诉、变更轻罪起诉或者减少羁押获取取保机会等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其次,目前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率已经达到85%以上,刑事案件辩护的重心已经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该阶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审判阶段的最终结果,所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重要性也随之提高。第三,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可以使律师有充足的时间和条件为未来庭审辩护做准备,为更好的庭审辩护效果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这个阶段的律师介入是非常必要的,这个阶段律师的工作和作用主要体现如下:
一、阅卷
刑事案件在没有查阅案卷前,嫌疑人及其家属对涉案的情况并不是很了解,办案机关到底掌握了哪些证据,该不该认罪,该认什么罪名,可能都与案件材料相关,所以,很多家属咨询律师时会比较关心律师能看到案件材料吗?是不是律师一介入案件就可以去办案机关看案件材料?目前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是,案件在公安拘留、提请逮捕和捕后侦查过程中(整个侦查阶段),律师是没办法查阅到案件材料的。
只有案件自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才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全部材料,包括对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通过阅卷,可以了解指控的罪名,查阅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证据,从中发现疑点,挖掘有利的事实、证据、线索,从而判断可以从哪些角度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还可以通过收集那些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
二、会见
这个阶段的会见不同于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阶段的会见是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涉案情况或者供述情况,而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阅卷后更全面的了解了案件的事实、证据,会见时可以根据案卷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等证据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实,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询问有无新的证人、物证及证据线索等情况。
会见时,还可以与嫌疑人就案件的辩护思路、策略进行深入的交流沟通,交换辩护意见,通过多次的会见沟通,从而确定如何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效果。
三、申请调取或自行收集证据
在阅卷和会见的基础上,如果有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未被收集,辩护律师必要的时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调取证据,有些案件还可以自行收集一些证明嫌疑人罪轻的证据,比如获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附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流程时间图:
因此,当指控犯罪的证据存在问题的时候,当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未收集时,通过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或证据调查申请,避免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被隐匿或未被发现。
四、约见案件承办人,提出不起诉或缓刑的辩护法律意见。
刑事辩护重心前移是刑事辩护的趋势和现实,尤其是现在全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的适用率已经达到了85%以上,该阶段的辩护效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审判阶段的最终结果,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也凸显的越来越重要。
一个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审查是否起诉、以何种罪名起诉,要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才会移送起诉到法院,所以在起诉前,辩护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起诉需要达到的严格标准而提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是酌定不起诉还是存疑不起诉,如果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提出酌定不起诉或者退一步的建议缓刑的意见,如果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证据仍然存在问题,可以提出存疑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只有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系统的分析比对,说明犯罪情节的轻微或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才能说服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五、对认罪认罚案件充分协商,最大化为嫌疑人争取利益。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定,检察机关会根据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在起诉前确定量刑的建议,刑期的建议很大可能决定了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根据刑事诉讼法173条的规定,认罪认罚应听取辩护律师对犯罪事实、罪名、适用法律以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辩护律师会抓住与检察官沟通协商的机会,从犯罪事实到证据,从罪名的定性到量刑,通过沟通协商,争取犯罪嫌疑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取检察机关更轻的量刑建议,或者缓刑建议。
如果案件没有聘请律师介入,检察院在进行认罪认罚时,就会安排值班律师进行见证,而值班律师并不了解嫌疑人的涉案情况,也不会关心检察院的量刑是否恰当,更不会为嫌疑的量刑进行充分协商,仅在形式上就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的自愿、真实进行见证,这就使认罪认罚的效果大打折扣。
从2017年开始,最高法、司法部开始部署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将试点工作扩大到全国,实现了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的全覆盖。但审查起诉阶段并未没有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制度设计,仅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引入了值班律师见证制度,但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广泛适用,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也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委托辩护人的,检察院将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足见相关机构对律师参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重视和律师在这个阶段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