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中,常出现“孳息”和“自然增值”两个词语,那么它们分别是什么含义呢?它们又分别包括哪些种类呢?
一、孳息的含义及种类
孳息(Fructus)是民法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一)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包含三个要素:首先,原物须为有体物;其次,孳息的产生主要是自然因素;第三,孳息可以与原物分离。比如,果树产出的水果,水稻产出的稻谷,鸡生下的鸡蛋,牛产下的小牛......这些均是典型的天然孳息。
(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不属于孳息。
二、自然增值的含义及特征
(一)自然增值的含义。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
(二)自然增值的特征。财产所有人在此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自然增值主要是受市场因素的影响。
(三)自然增值的主要类型。商业中心地段的不动产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强而增加的价值;拥有的古玩随着收藏市场的繁荣而价格上涨;持有的股票因公司业绩优异而价格上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