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一种现象,它与一般金融机构提供的借贷不同,是私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借贷关系。
法律上对民间借贷并没有统一的规范性定义。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一共有 14 条的法律规定, 对于借款合同所包含的主要条款,如内容及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加以详细界定。但 《民法典》并未单独就民间借贷作出明确规定,不能用以区分民间借贷纠纷与其他借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5 年 6 月 23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真正明确了“民间借贷”的主体与形式,界定了审判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的范畴。因此,民间借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 融通,借款人应在约定还款期限内把本金如数归还,而且依据借贷双方之间约定 的内容,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交付借款利息的行为。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对于民间借贷的界定,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可以归纳出以下法律特点:
第一,民间借贷主体多元且复杂,限制较少。有金融法规曾明文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以批复、解答 等形式否认企业间借贷合同的合同效力。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管控放宽,法律法规逐渐将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纳入民间借贷主体范畴,这样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扩大,所包含的不只是原来只有自然人或 自然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这其中的多元性、复杂性愈加凸显。
第二,总的来讲,民间借贷的性质是一种资金之间的流通,也就是在借方和 贷方之间在双方有借贷合意的条件下所达成的交易,其主要标的物是货币。
第三,民间借贷所包括的内容,仅指发生在法律规定的部分个体间的,货币 流通交易时发生的权责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在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这些主体中,其彼此之间发生的本金交付、借款期间、利息利率、违约责任等约定 都属于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的内容。
第四,民间借贷如果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其签订的合同就属于非要式合同和实践合同。《民法典》第 668 条第 1 款 对民间借贷的合同形式作出了规定,根据其中“自然人之间贷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内容,说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是必须采取书面签订的形式的,甚至不是必须履行签订合同这个程序。通常 情况下,发生在自然人间的借贷一般都是建立在对彼此的信任的前提下,因为有了信任的前提,有的就不需要签订书面形式,可能只是在口头上随意定下还款时 间和还款利息。此外,民间借贷流通的一般是部分人的闲置资金,具有松散性、 广泛性的特征。根据《民法典》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成立时间为贷款人提供借款的日期。该条文规定了款项实际交付是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明确了自 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性质乃实践性合同,而《民间借贷规定》第 9 条进一步 明确规定了不同交付方式的时间节点,以方便判断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