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抚养义务人
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通告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也是我们的法定义务。但在我区开展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遗弃、虐待老人、未成年人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有借脱贫之名骗取、套取国家“低保”、“危改”、“易地扶贫搬迁”等专项资金的情况。为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权威,营造良好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发布本通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可见,赡养、抚养义务人拒绝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不仅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二、赡养、抚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被扶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义务人要立即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或者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立即将危旧房进行安全改造,改造期间要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否则政法机关将视情节对赡养、抚养义务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严肃追究赡养、抚养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三、赡养、抚养义务人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被赡养人、被抚养人需要法律帮助和服务的,司法部门可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四、赡养、抚养义务人恶意串通、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套取国家 “低保”、“危改”、“易地扶贫搬迁”等专项资金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