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有身体健康权,亦有因病治疗和休息的权利。此为人之基本权,本是无可厚非的话题。
但现实中也会存在因病假引发的各种奇葩和不诚信的现象,诸如闹情绪的请病假、小病大养、泡病假等。
虽然,用人单位也享有病假管理权,但面对上述情形让企业也确实头疼不已,处理稍有不慎,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都有可能导致败诉。
注意了!以下六类病假在《劳动法》法规里是被认定无效的。
01病假证明来源不明
如果仅有一张病假证明,而没有挂号单、病历记录、医疗费发票、检查单等一系列证明。
或是提供的病假单、病历本系手写,并无该医院或医师的任何印章,且不能提供其于该日至该院挂号就诊的相关单据,就不能形成完整就诊记录。
也就是说,来源不明的“证明”无法证明员工患病就诊的事实,“病假”具有明显的欺诈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患病员工就医部分证明丢失无法提供完整就医材料的情形。对此类情形,公司主要是看是否确有就医的事实,如果员工的病假确系丢失,应要求员工进行补开等形式补正或者前往医院调查核实。
02医生违规或越权开具证明
作为医疗机构以及专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需要符合医院相应的流程以及基本要求。
如果说员工提供就诊记录显示的就诊科室与《诊断证明书》显示的科室不一致,而医师却为同一人,那这种情况明显不符合常理。
03病假期间外出旅游
病假设置目的本在于因病休息,但明明需要休息的“病人”却在外旅游,那肯定是无理的。这样的员工已经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即使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也是在情理当中的。
04以患病为由不提供证明
公司有相应病假请假制度,作为员工都应严格执行和遵守,拒不提供病假证明的行为,是在对抗用人单位的管理。对于客观不能提供病假材料的员工不能直接按照规章制度处理,但对于恶意对抗不提供病假证明的员工可以有书面催告行为。
05由他人代开证明
有的员工不在本当地就诊,由他人代开病假单的情况,单位应该核实该期间员工在外地的证明。如有虚假成分,依然是无效病假。
06证明有涂改痕迹的
现在很多医院的病历和病假证明已是机器打印,出现有修改的情况少之又少;
如果在手写病历和病假证明的情况下出现有明显涂改的情况,导致病假证明病假期间与病历不符,医院又未能出具证明称涂改为其所为的,病假无效。
休病假,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义务,劳动者在享受因病休息、获得病假工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基本的诚信要求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