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里有些人的行为虽然没有触犯刑法,但是也对日常管理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甚至是外国人,只要他们在我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就会对其进行处罚,那我国行政处罚一共包含六类,今天就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申诫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警告,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人提出告诫,使其认识所应负责任的一种处罚。一般适用于违法行为较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通报批评,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人通过发布公告、发文件通报、会议通报等方式提出批评,使其认识错误、积极整改,教育违法者,同时广泛教育他人的处罚措施。其与警告的最主要区别是,警告一般是点对点进行,而通报批评是点对面的形式,具有公开性,相比警告而言,对被处罚者的影响更大。
(二)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是行政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是为了惩戒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剥夺。没收违法所得,尽管也需要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与罚款具有相似性,但其是对非法财产的剥夺,也就是说“这笔钱本来就不属于他的”。没收非法财物,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在于,其一般是指金钱以外的财产。
(三)资格罚:包括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新《行政处罚法》为衔接《行政许可法》,取消了“暂扣或吊销执照”和“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表述,但并不意味着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暂扣营业执照、暂扣许可证不再是行政处罚,而是将其整合为“吊销许可证件”和“暂扣许可证件”,这里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执照”和“许可证”。暂扣许可证件是指暂时扣留许可证件,以暂时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件是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
(四)行为罚:包括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在原生产经营范围、规模基础上加以控制或缩减,但并不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指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责令关闭,是要求违法者永久关闭其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针对的是生产经营的事实状态。限制从业,一般针对需要取得许可的特定领域,剥夺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权利。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人身罚:特指“行政拘留”。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执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此项为兜底性条款,一方面是考虑到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前五项13种处罚措施,可能难以涵盖众多的单行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又需要维护法治的统一。所以将13种处罚措施之外的设定权仅仅赋予了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